钱宇认为,携程计算机的创办人梁建章、季琦、范敏“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对外资公司申请经营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的资格限制”,而用个人的名义另行组建了携程商务这一内资企业,然后利用该公司申请取得了ICP证以及“携程旅行网”的网络服务名称。在取得“携程旅行网,,的ICP许可证后,携程商务自己并不经营,而是由携程计算机实际经营携程旅行网。携程计算机方面则强调,携程商务是携程旅行网的合法经营人,携程国际有限公司之所以出现在携程旅行网以及会员手册上是基于两家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不存在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黄金假日诉携程北京分公司一案时,采信了携程商务提供的证明,认可了携程商务的这一说法。
钱宇对此表示强烈的怀疑。他出示了2001年携程出具的另一份内容迥异的书面证明,上面写着:“Ctrip.com为本公司与携程商务共同建设之旅游网站,本公司许可携程商务使用Ctrip.com.cn网站信息空间,特此证明。”①
此外,在2001年2月以及2002年1月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向携程股东会出具的审计报告里有这样一段话:“根据携程与携程商务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携程向携程商务提供科研开发及广告业务咨询服务。而携程商务需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其全部营业收入之等额的咨询费。该项收人已计入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一位会计师表示:一般而言,这段话表明这两个公司在财务上属于母子公司关系。不过从股权结构上来看,无法看出两者之间有何关联。
按照钱宇的说法,携程计算机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计算机咨询服务业,而非旅游业,但其却一直在利用携程旅行网从事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钱宇称,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从携程计算机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来看,携程计算机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是被禁止经营国内机票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机票销售是一种特殊业务。需要得到民航机票销售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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