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行政规制
环境行政规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行政管理。环境行政管理主要是指国家采用多种行政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环境行政管理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有时过于僵化、教条,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上难免存在缺憾。而环境规制的兴起则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行政管理概念,成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项新课题,同时也为公共行政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更加独特、多元的视角。事实上,随着经济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学以及其他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的不断发展,环境规制工具本身在多样性和科学性上已经超越了既往的规制手段,实现了传统行政行为论域的新突破。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传统环境规制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形式过于僵化、执行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效率,也由此引发了人们引入经济诱因等新兴工具、重构环境规制行为体系的思考。以此为基础,这种思考以及由思考所带来的行政管理手段更新本身,在重构传统行政行为体系的同时,也对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审查制度,甚至公私法“二元论”提出了重塑的要求。换言之,在追求环境行政管理合理性的同时,也伴随着对其合法性的重新审视与建构。。与传统环境行政管理理论相比,环境行政规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现代环境规制具有风险预防的性质,它不同于传统国家的危险防止与个人自由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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