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应用1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
应用2 离退休人员工作时间内受伤的认定
第三条 【保费征缴】
应用3 工伤保险费缴纳的主体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应用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 【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应用5 工资总额的计算
应用6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的处理
第十一条 【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应用7 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应用8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处理
应用9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处理
应用10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如何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应用11 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处理
应用12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应用13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的确定
应用14 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起算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应用15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要求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应用16 职业病的诊断的程序和要求
应用17 当事人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异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
应用18 工伤认定的回避的处理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的条件】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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