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保障,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4)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采用属地原则,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对中国人和外国人同样适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主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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