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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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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编劳动合同法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548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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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模范法典、业务必备:法学专家与实务界领先人士精诚合作,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由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强力推出。创新体例:突破同类图书之编辑通例,于法律中附加条文丰富、主体法结合关联法规,同时收录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极速检索:广泛收录该领域业务所需法规,科学分类,精致编排,尽呈检索之便。增补服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并可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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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编劳动合同法小全书17》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主要条款、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以及劳动争议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实用图表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劳动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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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韵,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_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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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般规定
劳动关系的确立
毕业生订立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规定
工作时间
休假规定
工资规定
劳动保护
职业培训
保密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经济补偿

五、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六、社会保险
一般规定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七、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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