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者”是把握本条的关键定义,劳动者的含义可适当作扩大的理解,但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主体应适用《公务员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用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其录用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的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依照本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按照本法第96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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