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偿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保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过失,因而没有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即责任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赔偿后果,是最终责任。
第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按照替代责任原理,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致害行为人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追偿权的产生,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时,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中间责任,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请求追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而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在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追偿权,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保有人赔偿其为自己所致损害替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赔偿关系,就是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其追偿的范围,是机动车保有人因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可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赔偿法律关系诉讼中,前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分别为受害人和机动车保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不列为当事人。第二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发生争议诉讼于法院,原、被告分别为机动车保有人和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就是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形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中,作为侵权责任形态常态的自己责任却成为非常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非常态的责任形态。虽然如此,自己责任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形态之一,与替代责任一起构成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
1.适用自己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即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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