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政府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需要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条所设定的政府财政责任,包括承担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义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职责两方面。
一、政府承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劳动保险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以后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的退休金。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改革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1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少量缴费后,才有了“缴费年限”这一概念。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为保障制度的顺利推行,保护实施前的职工利益,该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这里的“视同缴费年限”是相对于实际缴费年限而言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龄也看作缴费年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