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请求权人
受害人近亲属之外的人,包括受害人的其他亲友、受害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他见危施救的人等,为被侵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被侵权的单位分立、合并后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
被侵权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在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对其权利的承继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权利的承继者。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合并后其权利的承继者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
1.彭某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杂志刊载了周簧撰写的故事《祸祟》。原告彭某以该故事篡改了其兄彭家珍烈士的历史,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要求《中国故事》杂志社作出深刻、郑重的赔礼道歉,并在海内外消除恶劣影响,赔偿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刊登的小说《祸祟》,虚构情节,用较大篇幅将在辛亥革命中英勇牺牲的彭家珍烈士,描写为令人厌恶的反面人物,严重丑化了彭家珍烈士的人格,侵害了彭家珍烈士的名誉。由于彭家珍烈士的父母已故,其本人没有配偶和子女,原告彭某是彭家珍烈士的妹妹,有权向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权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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