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务中之适用》立足于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司法实务,主要的创新点有:
第一,对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而全面的梳理,研究了大量的典型案例,所涉范围以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为主,涵盖了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各大领域。
第二,本书综合运用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将涉外民商事案例与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相结合,力求为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并力求对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作出新的阐释:一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是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取决于法官在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与保障法院地国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理念权衡和价值取舍;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应以客观说中的结果说为主,联系说为辅;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仍然属于国内的公共秩序范畴;“直接适用的法”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立法模式;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尽量与国际接轨;公共秩序保留应是一项贯穿于冲突法各个领域的法律原则;建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逐级上报制度,并建立判例制度或案例指导机制。具体到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则应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的前提下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即属于法官裁量范畴。其中,违反国家主权、损害国家统一和国家经济基础的,违反我国外汇管制和外资管制制度等强行性法律的,违反重大道德原则的,必然构成对我国公共秩序的违背。至于区际(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中是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则应区分涉港澳和涉台两种情况来处理。本书还特别指出,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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