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任务
1.能动司法,平衡未成年人欠缺的诉讼能力
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经济能力、诉讼技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存在天然弱势。也正因如此,未成年人往往无法亲身参加诉讼,表达自己的意愿,而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由于家庭因素导致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父母有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诉请,可能会偏离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诉讼的进程和走向。
在这样的现实之下,如果司法不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弥补,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在诉讼主张、证据提出等方面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甚至造成整个诉讼程序朝着不利他们的方向运行,最终形成形式正义掩盖实质不正义的局面。因此,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有必要更为主动地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理性、科学的司法能动干预,保证和维护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实质正义。①
2.及时裁判,恢复未成年人权利的正常状态
“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判断。”②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虽然区别于普通民事司法,但仍属于司法范畴,其首要的任务就是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和裁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大多属于家事范畴,与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密切相关。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心智成熟的基本依托,一旦产生民事纠纷,无论是由于家庭分裂、监护人变更还是监护不力等,都会给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身心带来很大冲击,如果法院适用烦琐的、成人本位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会加剧未成年人的惶恐心理,甚至留下心理阴影。因此,在诉讼进程的把握上,欲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就必须遵循简便快速原则,使其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恢复原有的平静生活和成长空间,避免因诉讼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3.利益衡量,寻求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佳方案
依法裁判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依法裁判并不意味着法官机械办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中,通过利益衡量,选择最为合理的一个。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法官应尽可能地选择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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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副书记 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
2012年 8月17日 张军副书记批示:“上海法院作为新中国未成年人审判事业的先行者,坚持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实践中求完善,多项探索性制度被修改后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吸收,少年法庭工作一直走在全国法院前列。上海高院组织编写的《未成年人审判精要》一书,既是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二十多年来上海法院在少年法庭工作中取得成绩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