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博客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有关博客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其权利处置是当前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学界有学者认为,作者在网站免费注册并写作与发表文章视为无偿提供,作为博客服务提供商免费提供的写作与发表平台,博客服务提供商有权处分作者的文章。①这种观点主要是认为博客服务商享有原创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可以擅自使用博主的原创作品进行收益。也有学者认为,博客作为免费提供写作与发表平台,其实是博客服务提供商表面上的一种手段,借助博客人气,尤其是一些社会著名人士的开博带来的包括广告收益和点击收益却是巨大的,所以这种提供免费服务背后隐藏着“不免费”的经济利益,作者在网站上写作与发表并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②换句话说,原创博客主拥有全部著作权。
博客作品凝结的是博客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博客主对于博客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而作为博客服务商,如新浪、网易等网站在作品形成过程中提供博客空间、博客管理、技术维护等服务,并没有参与智力性的创作过程,不享有博客的著作权。
但是,从整个网络行业本身的特点以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来考虑,博客服务商通过网络技术对博客这种智力成果的社会有效传达,势必会对博客的著作权有一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基于管理、技术措施等对作品的使用,其他博客主对别人博客作品的转载,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博客服务商就具有博客的版权。由于博客的虚拟匿名性的特点和广大“草根博客”为增加点击率和扩大影响默示别人的侵权或放弃版权等原因,使得博客服务商更肆无忌惮地充当版权人行使着博客版权。从秦涛案来看,搜狐网在明知秦涛在其博客文章后注明了“非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仍然非法转载,这是严重无视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内占据博客主导市场的博客服务商在博客版权问题上已经形成行业性规则,即与博客主之间通过签订注册协议使得博客主对未来产生的博客著作权以默示许可或明示授权方式供其使用,这其中当然也包含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那么,博客服务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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