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如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等)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在主债与担保之债的范畴内,债务人是终局责任人,如果债权人故意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可以视为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抛弃,保证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2.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实现担保权。
在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保证人与物保人均是债务人以外的人,均不是根本意义上的终局责任人,二者之间具有平等性。不管债权人选择哪一个第三人实现担保权,该第三人将来都需要向债务人追偿才能补偿自己因担保所受的损失。这时,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有利于其更好地实现债权,对于其他人的利益也没有任何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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