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监督遵循法律监督规律所体现的运行特征
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法律监督的一般规律,主要体现为以下六个方面的运行特征:其一,依法监督。诉讼监督必须按照法律授权,在法定监督事项范围内,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展开,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随意采用监督方式。其二,监督效力程序性。三大诉讼监督都属于程序性监督,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促使被监督对象再次审查,以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形和不公裁判,而不是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或作出最终的裁判,不具有终局性或实体处理的效力。其三,事后监督。诉讼监督程序的启动,一般都是在发生了法定的监督事由之后(而非诉讼程序终结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够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而不可能像行政权那样事前进行规划、设计,事中进行管理、调整。其四,监督公权力诉讼活动合法性。在我国一元多立的权力结构模式下,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相并列,相互制衡,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监督侦查、审判等机关诉讼活动中实体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及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履职,属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其五,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诉讼监督工作要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运行,就要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在相关内设机构之间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工作衔接、互相配合的制度机制,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到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实效。其六,客观公正。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职能时,是在诉讼之外(相对于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而言),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或裁判不公行为进行监督,具有超然中立的地位。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专司监督职责,既不是为了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具有自身的特殊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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