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在理论应然上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关联性,但在实然的运行上,按照当下检察机关就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实然状貌或者思路去探求司法改革的路径,或可建立理性而科学的以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为双核的主导权力职能体系,同时兼及和主导审判前程序的公正和相关侦查权程序与实体的正当性,在对检察权的实然考量中,探求更为科学、更为中道、更为合于理性的法治智慧。
《中国检察权论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合理性、必然性与动态发展性。特别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授予与权力制约条件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视为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某种特别独立的权力,更不能看成是立法机关或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本不具备立法功能和审判职能,它是特立独行且具有存在价值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制度设计的目标,旨在卫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误用和滥用。再则,在行使国家公权的过程中,通过检察权的“缓冲”可以使得行政权、审判权以及公安部门的侦查权在程序上有一个制衡的地带和不可克减的机制安排。通过对我国宪政构架中检察权配置或权力重置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配置。实然的中国检察权法律规范上的空间不是太小而是过大。虽然在某种虚拟的层面,来自各种权力和权利的量子对检察权的行使试图碰撞或对抗,但远远还不足以挤压国家检察权正常行使的空间,即使翻越法律许可的边界扩张到私权的田野,中国的百姓也只能是“望权兴叹”。在国家公权行使的高速路上,救济往往要比肇事滞后得多,晚来得多。检察权之法律监督权还远不能撑起行政权与审判权这两把“太阳伞”。因此,必须科学认知检察权,审视检察权,对新时期检察权的权威性进行大胆重构,为全社会公平正义搭建起一道最后的防线,对国民基本权利建树起一道较为牢固的保障屏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