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对于民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在发生重大转变
从各国来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严格适用于刑事领域,而对于民事领域,则采取了相对宽泛的态度。在美国,即使对于私人以入室窃取、装窃听器、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等方式收集的证据,美国法院也是认可的。这是由于美国法院认为,依照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禁止政府人员的非法侦查行为,并非是禁止私人行为,故不适用私人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在英国民事诉讼中,在决定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时,采取了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在德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采取了相当性原则。如果采纳违宪获取的证据是保护他人权益唯一而合理的方式,以及按照法院的裁量,是保护更为紧要的基本价值唯一合理的方式,德国法院有权采纳违宪取得的证据。从上述国家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证据的取得方式采取了极宽容的做法,即使是违宪取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被采纳。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判例对民事领域的取证方式也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
在著名的“北大方正公司诉高术公司侵权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就提到: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倾向解决,故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最后认定,北京方正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可采信。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的违法性采取了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该判例对于民事判决和公证实践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见。
3.他人的合法空间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保护地
他人对自己的空间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必须有其边界。如果超越权利的界限,使用该空间进行违法行为,受侵害者就可以通过合适和妥当的方式实施个人救济,在此情况下,不能被认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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