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专家评审意见的性质
卫生部认为,专家评审意见是某一领域的权威技术人员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水平作出的关于某一领域专业技术的判断,因此对于专家的评审意见行政机关只能遵从。对此笔者认为,卫生部的上述意见有些偏颇。专家作出的评审意见的确是其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水平作出的关于某一领域专业技术的判断,但这一判断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而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因此,专家评审意见的根本属性是证据,对于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按照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意见是证据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书证
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审查笔者认为应当从下述的几个方面进行:
(1)对于专家评审机构的审查。
笔者认为,这里所讨论的专家评审意见是一个机构作出的综合性意见,而不是某一个专家个人作出的意见。因此,对于专家评审机构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也应是对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的一部分。本案中,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新资源食品管理亦法》第九条的规定,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估。卫生部依据该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于1999年建立了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制度,形成了以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为成员的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涵盖了病理、毒化、营养等诸多方面。因此,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对新资源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资质。
(2)对于本案中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的审查。
对某一个具体需评审的材料而言,必须要组成一个临时的评审机构,而这个临时的评审机构源于依法建立的专家评审机构但并不等同于它。对该临时的评审机构的审查应包括成立是否合法的审查。本案中,卫生部受理周某的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后,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了毒理、药化、营养、工艺、微生物、卫生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共计11人,组成了地鳖精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周某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周某对第一次评审意见不服,卫生部更换了二分之一的专家,重新组成了13人的地鳖精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周某提交的材料再次进行了审查。因此,卫生部针对本案成立的地鳖精粉专家评审委员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组成合法。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