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立法的法制化
湖北省现有立法主体7个,分别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武汉市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的形式有3种,分别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10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6件,法规性决议1件,其中90%以上都是由省政府提出立法议案的。省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213件,全部由省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草案。为了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必须严格做到依据充分、权限合法、程序完备。
(1)科学制定行政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选择不仅关系到项目所涉领域的发展,还体现了政策导向。一要因势立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合理安排。二要均衡立法。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整体与局部、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关注民生、服务公众方面的立法,保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全面协调发展。三要重点立法。均衡不是平均分配,是有重点的均衡。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事业,宏观层面要均衡全局,突出重点,在每个阶段的重点之上逐步推进均衡。
(2)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形成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强大合力。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当面听取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送审稿和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函,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函,借助新闻媒介公布草案文本等形式,书面形式征求意见。二是全面搜集资料。有针对性地搜集与拟立法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省委有关文件、指示;相关上位法和同位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其他省市和国外的相关立法信息;有关专家论著、论文等理论研究成果;其他有关数据、案例等。三是进行实地考察。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每个立法项目的出台能够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四是积极借助“外脑”。可以邀请一些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立法调研,增强立法的理论支撑,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