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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7578
  • 作      者:
    雷秋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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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雷秋玉,1970年生,男,湖南衡阳人,2011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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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不动产登记本来是作为物权公示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但是在法律发展演化条件下,该制度皆成了公法与私法既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对此进行了很多法理探讨,也提出了以民法理论改造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将民法精神贯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细致的建议。这些研究可以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参考素材,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去行政化和贯彻民法精神,必可产生更加符合法理的效用。确实,民法物权理论中的不动产公示理论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科学性的基础,舍此根基,不动产登记制度整体会失之于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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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各宗土地负担金额的记明。
    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114条之1规定,以数宗土地权利为共同担保,申请设定抵押权登记时,已经限定各宗土地权利应负担的债权金额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上记明;在设定登记后,允许另为约定或者变更限定的负担金额,但同样应在登记簿上记明。
    4.流质约定的记明。
    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117条之1对于流质约定作了规定,其大意是:申请抵押权设定登记时,契约书订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所有的,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簿上记明,将来当事从就此另为约定或变更约定的内容,登记机关应同样清楚地予以记载。有流质约定登记的抵押权,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时,抵押权人可以依原登记申请抵押物的移转登记,但在申请登记时,除应提供一般的登记资料外,还需要提出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的证明文件,并在登记申请书适当栏内记明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之1前两项规定办理,并签名。
    5.因质权设定而申请抵押权的登记。
    按照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117条之2的规定,质权人依台湾地区“民法”第906条之1第1项①规定代位申请土地权利设定或移转登记于出质人时,应当提供一般的登记资料及质权契约书,由合同债务人进行申请。在申请登记时,质权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的适当栏内记明已经通知出质人并签名,同时对出质人取得的该土地权利一并申请抵押权登记。上述两项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出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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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导论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制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制的形成 
第三节 登记制的阐释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总论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 瑕疵登记的矫正
3 瑕疵登记的衡平
4 小结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关与登记簿 
1 不动产登记机关 
2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
1 登记程序的启动 
2 登记规费、罚锾 
3 登记处理程序 

第三章 不动产的保存登记
第一节 保存登记总说
第二节 不动产总登记
1 土地总登记 
2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第三节 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1 不动产物权时效取得的登记 
2 因公法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3 因事件发生而致的涂销登记 
4 标示变更及消灭登记 
5 更名、管理人、更址与书证的换补登记
第四节 继承登记
1 继承登记的理论与实务
2 未办理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物的列册管理与公开标售 
第五节 作为保存登记的限制登记

第四章 不动产的形成登记
第一节 形成登记总说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1 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一般原理 
2 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3 共有不动产的分割与合并登记
第三节 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1 他项权利登记总说 
2 抵押权登记的一般规定
3 专论:抵押权登记与顺位
第四节 信托登记与分管协议登记
1 信托登记
2 共有物分管契约的登记
第五节 作为形成登记的标示变更登记
第六节 预告登记与涂销登记
1 预告登记
2 作为形成登记类型的涂销登记 

第五章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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