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一是混淆了民事再审之诉的再审事由确定标准与民事再审改判标准,以改判标准代替诉讼事由。二是审查程序无保障,运转不透明。法院不透明的再审审查,也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自己确实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转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申诉,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三是审查模式不统一、内容广、方式不一致。使得再审申请审查在诸多关键问题上含混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甚至无所适从。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审查程序,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构建:
1.再审之诉管辖的确定
2007年以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或由上级法院提审,无所谓管辖的问题。这在以申诉、信访乃至审判监督程序为核心的程序设计中,一个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多个法院或部门申诉、申请再审,并不是什么问题,但如果构建再审之诉制度后,就必须有确定的管辖法院,否则就会出现多头诉讼、管辖混乱等问题。若由原审法院审理会受先前裁判意见的影响,当事人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会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最终还是会集中到上一级法院,所以,以上一级法院会承担繁重的任务来否定其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由本院裁判来否定本院裁判会有失法院的威信。而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来审理更能体现再审程序的功能,便于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提高再审裁判的公信力,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确定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受理,该管辖原则需要坚持执行。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