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须知中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在互联网公布。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适当分类,并在公布目录上载明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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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法官 体厄特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意大利法学家 切萨雷·贝卡里亚
法律应予公布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同样,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施,即外部手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也应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就是审判公开原则。
——德国哲学家 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