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做法 1.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该制度并无强制性规定,但实践证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民告官”能“见官”,构建了官民平等对话的新平台,营造了平等、理性的法治氛围,提高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的实际效果,从而有利于消除官民隔阂、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和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持续优化。江苏各级法院很早就认识到该制度对于推动行政审判发展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在“法院推动,党委促成,政府主导”的工作思路指导下,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专题报告等形式,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各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被江苏省委政法委列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评比的重要指标。至2008年年底,全省共有11个地级市、38个县(市、区)明文规定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2008年达到1254件,2011年达到2519件。2011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80%,其中,其中海安县连续5年保持100%,被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誉为“海安样本”。部分法院还建立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提示”、“不出庭理由说明”、“法官庭审点评”等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现常态运作并发挥出实质性作用。为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努力实现制度化运行的全覆盖,推动该项工作从量变向质变转化,使其真正成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效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抓手,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各级法院开展该项工作的目的依据、作用发挥,以及建议出庭、登记统计、通报检查等配套制度作出规定。2.建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2009年6月,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深入分析审判态势的基础上,江苏高院撰写并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首份《江苏行政审判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介绍了2008年全省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基本情况,从行政审判的角度分析了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切实提高基层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注重行政效能与行政法治的有机统一等建议。《报告》受到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7月23日,江苏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全省省、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年报制度。《通知》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提交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辖区行政诉讼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情况、辖区法院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议等内容。报告应当重点围绕当前各地行政争议热点、焦点领域,通过行政审判视角,从服务大局、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方式分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3.积极发送行政审判司法建议。长期的行政审判实践,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直观的体会,对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如何完善行政法治,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这一独特优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为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全省各地法院积极加强司法建议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南通中院、盐城中院等法院先后出台专门文件,分别规定了法院应当发出司法建议的5种情形和8种情况;全省大部分法院建立了司法建议的回访、督促制度,提高了司法建议的落实率和反馈率。仅2009年,全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就发送司法建议337件,其中225件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反馈、落实,有37件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批示。此外,全省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引发行政争议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仅2009年就提交此类专项报告1-10件,其中57件得到有关领导的批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