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委员会职责独有的特征
1.检察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多种属性的会议性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检察体制中,作出和能够作出具有法律监督意义的检察决策的,只有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检察司法决策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事等多种属性的会议性机构,而非常设机构,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较特殊的首长负责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在检察环节的重大案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决策中体现了多种属性的检察机关会议性机构决策价值,我国检察机关中的检察委员会在行使其决策职责中,既具有对审议的议案行政决策属性的一面,如审议决定自行立案的案件是否侦查;又具有对审议的议案司法审查属性的一面,如决定逮捕和不逮捕;还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他检察职能,如对诉讼活动监督事项作出决定。这种定位,区别于当今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定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委员会的检察属性一方面表现在行使检察权,如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抗诉等方面;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对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议决,因此具有较强的议事属性。比如,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决定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重大问题,等等。根据不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重点不同,不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检察司法决策和议事属性的着重点也有所不同。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着重点在检察工作的全局和全面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决策是其职责中的重头;省级以下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着重点在解决具体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上,检察工作中的司法决策,对个案的研究决策是其工作职能的重点。
2.检察委员会是一种检察决策机构。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下的民主集中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主集中制。一般情况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或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该多数应当是包括检察长在内的多数,在此基础上,检察长应当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二是检察长负责制。主要表现在,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只有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才能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检察委员会,只有在检察长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后,检察委员会才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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