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盗窃使用燃气的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据相关法条定罪处罚:④以破坏性、危险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119条定罪处罚。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燃气使用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燃气监督检查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帮助窃气的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①帮助用户盗窃使用燃气,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改装服务的,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②帮助用户改装燃气管道设备或者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刑法第118、119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③在提供燃气改装服务的同时,多次向燃气用户传授盗窃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④在对燃气管道设备和计量器具改装过程中,造成设施损坏,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⑤以提供燃气改装服务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燃气用户钱财,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⑥在提供燃气改装服务后,敲诈勒索燃气用户钱财,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6.建立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从盗窃燃气行为被发现查处的过程来看,一般是燃气企业在抄表、检查时发现,先行采取补收措施;补收不到的根据情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构成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立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一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建立相互沟通、配合、衔接的工作机制,是联合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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