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律从神圣化到理性化再到世俗化转变的过程中,司法证明研究从以规则为中心转向了以事实为中心。弗兰克也是一样,将注意力从法律的规则方面转到了研究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方面,也就是从“对规则的怀疑”(rule sceptic)转向了“对事实的怀疑”(fact sceptic)。
弗兰克的著作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既有法律话题也有非法律话题,然而在他所有的著作中始终贯穿着这样一种思想路线:对获得事实的怀疑。在弗兰克看来,法律的不确定性不仅是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更重要的是因为初审法院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不确定。司法事实调查中存在大量非理性、偶然性、推测性的因素,不同的法官在同类案件裁判方面的巨大差异正是根源于法官难以确定的案件事实本身。弗兰克倾尽25年的心血和智慧发展了“事实怀疑主义”。他深知这一概念过于新颖,于是费尽心思地反复阐释他的理念,并力争与司法证明科学上的其他光辉思想进行类比,以使这一概念更加清晰、独到。为此,弗兰克曾经引述过如下故事:“来自丹佛的史密斯先生有一次在芝加哥举行的晚宴中经人介绍给琼斯先生。琼斯问道:‘你认识我的朋友史尼科夫里兹吗?他也住在丹佛。’‘不’,史密斯答到。在晚些时候当史密斯再度提起丹佛时,琼斯再度问起史密斯到底认不认识史尼科夫里兹并再度得到对方否定的回答。当晚宴结束时,史密斯说他当晚就要返回丹佛时,琼斯再度问了同样的问题,史密斯回答:t他的名字确实听上去有几分熟悉’。”
弗兰克的“事实怀疑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真相不过是从对过去事件提出的诸多版本主张中选取的一个合理的说法而已。在获得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必然或偶然的障碍,它们使我们对真相的找寻变得极为困难,并且难以预测法庭对事实的认定结果就正好是真相。理性主义司法证明思想所认为的,在大多数案件中,真相将战胜主观性和偶然性主宰判决,这种观点忽视了法官和陪审员头脑中偏见的存在,而且经验丰富且心理素质较好的人往往更容易编造出看似真实的伪证,而那些心理过于紧张的诚实作证之人却往往会给法官和陪审员留下错误的印象;科学实验已经证明所有的证人均有可能在法庭上作出与他们实际所见有出入的叙述,而那些因死亡或失踪无法对其进行质证的证人证言的真伪更是难以辨别,它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描摹了事实真相是一个难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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