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调查取证申请书
(一)调查取证申请书概述
调查取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已知重要证据有所了解,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取得证据材料,而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的一种调查取证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申请的具体适用情形,并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申请调查取证须符合法定条件:
(1)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数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入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书法定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住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时间条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银行存款、证券交易等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为了保证纠纷的合理、有效解决,充分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及时向法院进行申请。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的结构及制作要点
首部:
(1)文书的名称,即首页正上方居中标明“调查取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该申请人下面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其与该申请人的关系。
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由申请事项和事实与理由两部分构成。
(1)申请事项。申请事项中应当简明、概括地说明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并提出申请要求。
(2)事实与理由。首先,要说明案由,确定申请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其次,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住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最后,说明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尾部: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在“此致”二字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起诉书致送法院的名称(即本案管辖法院)。并由申请人签名,注明申请时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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