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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9113
  • 作      者:
    陈国庆,武冬立,柯良栋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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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便于准确理解刑法有关规定和《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法制局联合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以及《立案追诉标准(一)》虽没有规定但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另外6种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适用以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全面研讨,对于准确侦办此类案件、提高执法水平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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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
    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考虑到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因此将本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同时,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其自身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属性,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活动。《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例如,关于毒害性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核材料管理条例》等;关于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规定都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认真做好各项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未取得法定资格或批准而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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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第二章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第三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第四章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第五章 丢失枪支不报案
第六章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第七章 重大责任事故案
第八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第九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第十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第十一章 危险物品肇事案
第十二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第十三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第十四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第十五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第十六章 生产、销售假药案
第十七章 生产、销售劣药案
第十八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第十九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第二十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第二十一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第二十二章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第二十三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第二十四章 走私淫秽物品案
第二十五章 侵犯著作权案
第二十六章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第二十七章 强迫交易案
第二十八章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第二十九章 倒卖车票、船票案
第三十章 强迫劳动案
第三十一章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第三十二章 故意毁坏财物案
第三十三章 破坏生产经营案
第三十四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第三十五章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
第三十六章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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