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
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考虑到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因此将本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同时,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其自身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属性,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活动。《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例如,关于毒害性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核材料管理条例》等;关于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生产、管理,我国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规定都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认真做好各项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未取得法定资格或批准而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