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工程”通常是指对房屋、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所进行的建造、安装作业及其所转化的成果的总称。根据《建设王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建设工程通常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作业形式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所以,为建造一般的临时性平房(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屋)和小型的家庭装修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承揽合同,而不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一般而言,完成一项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参与,需历经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相应地,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就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将工程监理合同纳入了委托合同的范畴①。当然,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在审查工程监理合同时同样可以借鉴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方法。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如上所述,《合同法》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三类,其分类依据是承包内容的不同,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指勘察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项目的勘察工作,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指设计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实践中,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也可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就是总包合同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即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与总承包人共同向总包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属于承揽合同,从《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来看,也能看出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内在联系,如两者均是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尽管《合同法》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将其规定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但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特征仍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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