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6617
  • 作      者:
    陈国庆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内容介绍
  本书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原则,综合运用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刑法规定逐条、逐词加以解释。
  本书收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全面性。
展开
精彩书摘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所谓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谓担保,即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分子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的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这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从未打算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达到了犯罪目的,就逃跑、隐藏、躲避起来,这是合同诈骗罪较为典型的犯罪手段。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法律上不可能穷尽,在尽可能一一列举上述行为后,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兜底性规定,以避免遗漏应当追究的行为。例如,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大肆挥霍,无度享用,致使无法归还;或者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还货物、货款,而用于其他违法活动,等等。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 之-[已满七十五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