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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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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4461
  • 作      者:
    翟云岭,郭洁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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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云岭,男,汉族,1963年7月生,山东秉成人。分别于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法学学位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教育部国家精品课评委,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评审专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专家支持系统专家、辽宁省教育厅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辽宁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带头人,辽宁省省级教学团队(民商法学)带头人,辽宁省(法学)专业带头人,大连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等。于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城市出版社等出版社公开出版独著及主编、副主编著作9部主要著作:《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独著)、《合同法总论》(独著)、《新合同法论》(合著)、《中国经济法律通论》(主编)、《经济合同原理与实践》(主编)、《著作权法简论》(合著)、《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副主编);于《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当代法学》、《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基金项目在内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9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科学基金项目2项。获辽宁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以及辽宁省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辽宁省参加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评选)、全国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称号。
    郭洁,女,1963年1月生,辽宁省台安县人。法学硕士,产业经济学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咨询专家。长期从事中国民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在土地法等不动产法领域成果突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农村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司法部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项目“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法律规制研究”,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资源民事立法研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等法学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4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其中《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权法律控制绩效研究》被经济科学出版社录入青年经济学家文库,专著《土地关系宏观调控法研究》,开拓了经济法研究的新领域,在《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发表的相关论文《论土地价格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被《新华文摘》2005年第13期全文转载在中国法学会创新网统计的民法学论文被引证数前200名排名中,《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问题探析》排名第89位。曾获得辽宁省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被评为全国法律硕士优秀教师,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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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法论》是在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变革大背景下完成的。自1999年10月颁行以来,《合同法》已历经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和学术真知的探寻。期间,合同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似乎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大势前,稍显沉寂。但是,学科地位及其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毕竟取决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合同法作为协调市场经济中私法主体私益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理论和立法创新借此正积淀、反思、酝酿而蓄势待发。2007年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立法机关和学界化解合同法运行中积累的问题和修复交易链条,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转变理念、创新规范的契机;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代表,合同法再一次能动地回应了社会经济转型的期待;当下正在进行的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再次为合同法提供规范化的历史机遇。这些构成了《合同法论》创作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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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承诺
    (一) 承诺的概念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商业上常称为“接受”、“接盘”、“受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
    与要约的性质一致,承诺非法律行为,而系意思表示。
    (二) 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是由于承诺的资格是要约人赋予的,由于要约人只将承诺的资格给予受要约人,因此,除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作出“承诺”。否则,就会违背要约人的意志。受要约人为特定人时,该特定人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为非特定人时,承诺可由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当然,承诺既可以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有学者认为,对商店里的商品的标价,只要有人付款购买商品,就可以成为承诺人。①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误:商店陈列标价商品,只是要约邀请,付款购物的顾客是要约人而非承诺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是由于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的目的是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承诺只有向要约人发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自然,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作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要约人死亡之后,要约并非当然失效,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合同的履行不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因为承诺即是受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承诺具有将要约人单方意思转化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共同意思的效力,故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此即英美法所谓的“镜像原则”(themirrorimagerule)。
    但是,要求承诺与要约绝对一致,显然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故《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镜像原则作出修正,而《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亦采取了相同的灵活性处置措施。对此,我国《合同法》充分予以借鉴:所谓“内容一致”,并非指所有内容完全一致,而是承诺与要约中的实质内容致;所谓实质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与要约人据以确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具体而言,系双方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前述诸项内容作出变更的则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系新要约,而非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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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合同的确定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第三节  合同法及其适用
一、合同法及其价值取向
二、合同法的构成
三、合同法的适用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五节  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三、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概说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内容的表现及其分类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及其表现
二、合同书面形式的运用及效果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有效合同
一、合同的成立与有效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三、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第四节  效力未定合同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动
第六章  违约的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八章  能源供用合同
第九章  赠与合同
第十章  赠与合同的撤销和拒绝履行
第十一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  融资租凭合同
第十三章  承揽合同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十六章  保管合同
第十七章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第十八章  居间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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