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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最新适用法律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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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9168
  • 作      者:
    陈国庆,武冬立,柯良栋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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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帮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一)》及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后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们编撰了本书。
    《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最新适用法律图解》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以及《立案追诉标准(一)》虽没有规定但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另外6种刑事案件,以独立罪名为单位,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对其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系统解读,为公、检、法、司和律师及广大法律工作者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实用、准确的法律适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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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十一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并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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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五)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七)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
(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
(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十六)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
(十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
(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
(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
(二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二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
(二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1款、第3款)
(二十五)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二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二十七)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二十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二十九)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三十)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
(三十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

四、侵犯财产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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