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汉时代,皇帝的法外擅权行为影响了“犯罪”的定义。对官僚来说是如此,对士人当然也不例外。因此,用犯罪学或刑法学上的犯罪定义来理解或框定本书的犯罪未免有些偏颇。历经秦朝、西汉、东汉三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渐完善,士人犯罪的类型也有所变化,明显的趋势就是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秦朝的记载相对少一些,两汉士人的犯罪类型就比较多样化了,处罚措施势必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政权、社会文化、士人生活的影响也会变化。顾炎武说“西汉师儒虽盛而大义未明”,东汉的儒学才是“真儒学”,由此影响了士人对政权的态度。西汉至新莽时期,“明哲保身”的士风弥漫在士人中间,并且此时的士人还深受先秦时期遗留的功利主义的影响,为了保全自己的官位和俸禄或者性命,往往会说些言不由衷的话,做些违心的事,很少有人会为了抗奸佞或维护王朝的利益而谏诤直言。而东汉时期的士风却不是这样,随着忠君观念的灌输和经学日益普及,士人的忠君程度大大增强,为王朝利益而谏诤直言、勇抗奸佞的士人增多了。这也是为什么党锢之祸会出现在东汉,而非前两朝。士人与普通民众的联系更紧密一些,他们的犯罪行为及政府的处罚措施会对社会产生许多影响。东汉末年,外戚宦官专权,正直的士人们为了挽救时局,奋起抗争,同腐朽势力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但损失也是惨重的,党锢之祸使得大批士人罹难。之后,许多士人隐居不仕,以评论干预时事,“清流”、“清议”之风兴起。魏晋时期玄学的兴起也是以此为渊源的。其他诸如对社会风俗、文化、思想等影响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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