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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法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892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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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新解读:婚姻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第三版”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真实、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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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第三十一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xxxx年xx月xx日”。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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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适用范围]
[试婚]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重婚]
[家庭暴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自愿]
[关于婚约]
[关于同性婚姻]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及周岁的计算]
[晚婚晚育]
第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
[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而在婚后发现
严重疾病的,婚姻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胁迫]
第十二条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主要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特殊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 件]
[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
[夫妻相互继承问题]
[收养与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行政程序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外调解]
[诉讼离婚的程序]
[判决离婚的标准]
[宣告失踪人的离婚诉讼]
[分居的理解和时间计算]
[涉外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
[抚育费的界定与支付]
[抚育费的变更及起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离婚分割]
[离婚房屋分割]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条 [对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
第叫十一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二条 [一方困难时的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婚外恋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恋爱分手后能否要青春损失费?]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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