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第三十一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xxxx年xx月xx日”。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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