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女生小王结婚时只有19岁,当她满20周岁后想向法院主张因“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会以“申请时小王已满20周岁,已符合法定婚龄”为由驳回小王的申请。
由此可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且,如果《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了,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本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婚姻(而非通过民事诉讼)。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指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当事人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造成程序瑕疵,例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当场签字、别人代领结婚证等。在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对行政行为的一般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超过二十年,法院也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的时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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