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把货物运输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试想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却不能成立,这样,任何一方均可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反悔,对方为履行合同而作出的努力都将付诸东流,其结果将会使诚信荡然无存,交易安全无法保障。
明确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抑或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要件与当事人义务及责任的确定不同。首先,若某一货物运输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则只需当事人之间合意,合同即可成立;若为实践合同,则除合意之外还需要完成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合同才能成立。在一起铁路货物运输案件中,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承认运输标的物黄豆没有实际装车,因此,铁路局认为虽然桃下车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了车站日期戳,但没有装车就说明不存在承运,那么铁路运输合同不成立。但审理法官认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送货物,其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运输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因此,铁路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这一特性说明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运送货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而不是以是否装车或交付货物为合同成立要件。装车是合同成立后义务,根本不是影响合同成立及是否承运的因素。其次,在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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