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并非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在该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情况下,才具备创造性。如果该发明并未“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技术启示,同样具备创造性。亦即,如果能够证明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在商业上获得成功”,那么无需使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即可认定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二、审查实践及司法实践的解读
【案例3】在“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①钻进一个目标井(1);②钻进一个连通井(2),该连通井(2)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1)连通;③向连通井(2)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④从目标井开采芒硝。在所述的第①步骤中还包括利用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的步骤。目标井(1)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根据其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请求人主张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3为刊登在《中国井矿盐》杂志上的题为“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及在井矿盐开采中的应用”文章,其中第17页文字描述公开了下述内容:对接井的单井分为三个井段,即上部为垂直井段,中部为造斜井段,下部为水平井段。用钻井技术使两井在地下对接有两种形式,其中第二种为打一口中半径水平井与一口直井对接。该页图2给出了该对接形式的示意图。此外,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即使是精密度最高的仪器,测量误差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新打的两口井不可能在靶点处直接对接(但可直接打入老卤井溶腔内),但误差可在3米以内。”“为使两井连通,在注水井下人中心管,采用正循环注水建槽,数小时两井就能连通。”“由试采期转入采卤期时间为3个月或更长时间,中心管可以拔出来。”“采卤时,可以实行从两口井分别轮流注水的方法,防止高浓度卤水在管内再结晶。”上述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方案,一是打两口新井的方案,二是对老卤井改造的方案。
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打两口新井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对比文件3中的“被对接的一口直井”对应于本专利的“目标井(1)”;对比文件3中“对接井”对应本专利中的“连通井”,对比文件3中对接井的“上部垂直井段”“中部造斜井段”及“下部水平井段”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连通井的“上段直井段”“中段造斜井段”及“下段水平井段”;对比文件3在对接两井过程中在直井下建的槽与本专利目标井下的溶蚀腔相对应。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