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原理受害人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可谓各国公认的一种制度。诚如学者在比较法的意义上指出,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受害人过错规则在侵权人承担严格责任时仍然存在,比如在意大利,尽管在学者间有争论,法院似乎仍跟随该通常趋势。在英美法系,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有形损害责任》第25节规定:“若原告在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上是具有参与过失的(contributorily negligent),原告在第20~23节中针对有形损害的严格责任主张下的赔偿应依据科予原告的比较责任份额而为减少”。
一、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赔偿范围的理由
受害人过错何以影响加害人责任范围与受害人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何以成为法律规定的负担(burden)及受害人过错何以应采取与加害人过错相同判断标准这些问题可谓相互关联的孪生问题。在思考后面两个问题的时候往往以第一个问题为前提,因而合理回答第一个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整套受害人过错法律规则的设置及法律理念的定位。
(一)受害人因其过错提高了损害的风险从而应对提高的部分承受负担
我们先考察受害人过错如何提高损害的风险,然后分析何以受害人应对该提高的部分承受负担。
受害人过错在于其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倘若受害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损害发生的概率会大大减小或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会比现实发生的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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