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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2597
  • 作      者:
    雷春红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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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雷春红,广西南宁人,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陕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任教,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法总论、物权法等的教学和研究。在《私法研究》、《学术论坛》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完成部级和厅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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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商法学术著作丛书: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基于历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比较分析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介绍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重点论证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基础,辩驳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在阐述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婚姻家庭法的性质和地位,主张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只是相对于财产法而言,并非相对于民法而言。《民商法学术著作丛书: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还探讨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论证民法总则的功能、民法总则编与婚姻家庭法编的逻辑关系,设计我国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余论中提出,当代中国应确立在维护家庭成员身份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平衡家庭成员间利益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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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比较和评析
    苏联采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原因之一是将民法确定为主要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婚姻家庭关系与财产无关而被排除在民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外(《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第四章第三节将详细论述)。此外,苏联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强调国家对私人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的干预,加强国家维护婚姻家庭稳固方面的职责。《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序言中指出:“苏维埃家庭使公民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融洽地结合在一起。关怀苏维埃家庭,是苏维埃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该法典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条“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的任务”、第5条“对母亲的保护和鼓励”和第6条“国家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2]都体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是家庭的保护人的思想。目前,我国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将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典不是成功的做法。因为,从逻辑结构上讲,一方面,身份法中的许多财产关系仍要借助民法的规定来调整,使得对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分离出两种法律;另一方面,作为人身关系不可或缺的另一部分人格关系却仍只能留在民法典中,造成相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分割成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o[3]俄罗斯及其他国家沿袭这一立法模式,但显然不是基于苏联当时采独立家庭法典立法模式的社会历史条件,只是出于立法习惯和既定模式的考虑。目前,俄罗斯虽然在立法上将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典,但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私法,将其归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苏联家庭法是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中特别部门法理论不再为法学界所一致认同。
    采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国家中,《法国民法典》中“纯粹”的家庭法规定在人法编中。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意大利民法典》亦将人与家庭合为一编。从法典编纂技术上讲,民事主体的抽象规定与婚姻家庭的具体制度合并为一编并不科学。民法抽象概念模糊,民法具体内容分类不细化是这一立法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此体系结构不合理。《荷兰民法典》虽然也将家庭法与人法合编,但其中的“人法”是“自然人法”,不具有上位概念“人法”的意义,避免了抽象内容与具体制度合编的不足。而且,据人们的一般认识,家庭法的内容与自然人法的内容密切相关,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荷兰民法典》还专门设有独立的法人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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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基于历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
第一节 罗马婚姻家庭法
一、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
二、罗马婚姻家庭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第二节 中世纪婚姻家庭法
一、教会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特点
二、婚姻法被蒙上神秘的宗教色彩
三、宗教改革促进婚姻“还俗”
四、启蒙运动促使婚姻家庭法世俗化
第三节 近代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二、婚姻契约说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德国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障碍与克服

第二章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
一、法国
二、德国
三、瑞士
四、意大利
五、荷兰
六、苏联和俄罗斯
第二节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类与评析
一、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类
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比较和评析

第三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一、《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编
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之亲属编
三、《中华民国民法》之亲属编
第二节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延续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
一、立法层面上的“回归”
二、法学界观点的转变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探讨
一、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方案探讨
二、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典立法模式的研究现状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基础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理由之辩驳
第六章 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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