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新闻办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博士。已出版《法制宣传学》、《民攀证据规则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等专著11部,主编《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用证据说话丛书》等著作14部,副主编《以案说法丛书》等著作63部,在《人民司法》等报刊发表法学理论文章34篇,在各级学术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奖23次。
于海侠,北京市丰台职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已出版《合同类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专著2部,副主编《劳动食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4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刘家琛,1937年10月生,二级大法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1961年9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四川省高级法院政治处、民庭、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工作。1982年任四川省锦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3年-1991年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1993年7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著有《刑法知识例解》、《婚姻法知识例解》、《法人代表培训丛书》、《新罪通论》、《诉讼及其价值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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