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共同犯罪的形式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形式,目前大多数论著均仿照传统的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单位共同犯罪分为三类六种,即根据共同犯罪各主体之间有无分工,分为简单的单位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单位共同犯罪;按照单位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事先通谋的单位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单位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分为任意单位共同犯罪和必要单位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这些划分,适用于单位共同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也无须反复论证。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单位共同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在主体上的显著区别,单位共同犯罪的形式除了上述划分之外,按照犯罪主体的不同组合,还有一种形式,即单位与单位构成的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单位共同犯罪。在单位共同犯罪诸形式中,单位与单位构成的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单位共同犯罪是单位共同犯罪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单位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之外,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单位共同犯罪还存在单位犯罪集团的形式。单位犯罪集团,是指包括单位在内的3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为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犯罪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集团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但对单位犯罪集团的定性,不能以单位共同犯罪定罪量刑,而应以自然人的犯罪集团论处。更为奇怪的是,还有观点认为,单位共同犯罪形式还有一种“单位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的形式。所谓单位犯罪中的犯罪集团,是指3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凭借单位的“合法”身份为掩护,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集团。这种“单位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严密的犯罪组织纪律和行动计划,是单位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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