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主、客观要素相统一的社会现象,其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其中,罪过心理是决定犯罪成立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罪过形式是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并且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刑法学者之间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进而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也存在着较大分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是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基准的。这种判断标准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犯来说是适当的,但是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犯、举动犯或者抽象危险犯来说,则是不妥当的。为了消除歧见、定分止争,笔者通过分析理论中的争议问题,力求准确阐释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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