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事实推定并非是上述这种客观证明责任的改变。在事实推定中,法律并没有预先改变证明主题,需要证明的主题依旧是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因而,对于要件事实存否的客观证明责任依旧由因推定而获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只不过,法官经由自由心证,通过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的运用,对待证事实也即要件事实进行了推论。因而,其是“法律授权法院在自由心证范围内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必要方式”。⑩由此可见,事实推定并没有改变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其是在主观证明责任领域发挥着作用。具言之,法官通过事实推定减轻了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抽象证明责任。所以,因推定而获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仅仅需要提出反证,从而使要件事实重新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足。
总结起来,推定作为举证责任减轻的一种类型,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由于立法者预先改变了证明主题,旨在减轻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因而也重新分配了客观证明责任。事实推定是在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下直接改变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其并不影响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推定,尤其是其中的事实推定类型,亦是基于其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有滥用并破坏法律安定性等价值之虞,应当对其适用在基于上文所论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双方武器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予以若干限制条件。总之,从推定此一类型可见,举证责任的减轻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重要性。从上文论及的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分离的观点亦可知,推定作用在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从而对客观证明责任产生影响,归根结底就是减轻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从而减少适用客观证明责任规则于权利人的余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