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权在我国之立法现状
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其法律化进程相当迅速,全世界先后有5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直接或间接地作了规定。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当前的立法中已有涉及环境权的内容。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的这一规定是公民享有环境权并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关于国家环境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法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应地公民即应享有在得到保护和改善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生活,免遭污染和其他公害困扰的权利,也就是环境权。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只是在其第一条中重复了《宪法》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同时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实际上已经凸显了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从以上立法现状来看,公民的环境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但由于包含这种肯定的条文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很难成为公民主张其环境权的直接法律根据。我国环境法中过于强烈的行政色彩使其更主要的是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公民行使环境权的法律依据。因此,从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来看,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非常必要。通过明确公民环境权,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有利于扩大环境管理的基础,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加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也可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减少因环境纠纷导致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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