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智慧
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主要是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造成的,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而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不断积累提高职业技能;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伺。劳动者要把握和行使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需要注意的是,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在2008年1月!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此之前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16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2010)大民初字第2043号]
现实困惑
2004年6月,杨某到某汽车修理公司工作,担任修理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次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8日,该汽车修理公司因杨某拒签一年期劳动合同而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让其继续上班。
2008年1月28日,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与该汽车修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该汽车修理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后上诉至一中院,一申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汽车修理公司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审判决做出后,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撤回了执行申请书。
2009年6月4日,杨某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汽车修理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即基本生活费16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其该项请求,某汽车修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仍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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