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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以捐赠者自己决定权为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9108
  • 作      者:
    邾立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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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邾立军,安徽南陵人,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上海市法学会公共卫生与生命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与医事法。在《法学论坛》、《医学与哲学》、《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兰州学刊》、《行政与法》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其中,论文“论脱离人体的器官的法律属性--与‘二元区分说’商榷及对‘人身之外’的理解”(发表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1年第12期全文转载,论文“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认定方法探讨”(发表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获2010年度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年会暨侵杈责任法研讨会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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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复旦法学博士文丛?器官移植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以捐赠者自己决定权为视角》围绕这一器官移植带来的捐献法律问题,从权利客体人身器官属性、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以及国家适度干预等方面作了全面的研究,着重探讨了器官提供者本人自己决定的必要性,以及自己决定权行使的自由程度,开创了从“自己决定权”角度研究器官移植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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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使自己决定权的捐赠主体的身体法益受医疗给付侵袭损害,乃高度专属于捐赠者的权利,其同意权行使主体,当然专属于捐赠者本人,是其自己决定权的意义所在。纵使在例外情形下,医师不能直接对捐赠者说明时,在保障捐赠者权益的前提下,捐赠者的法定或意定(委托)代理人可代理受领医师的说明。
    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限。捐赠者是否接受诊疗、手术等事务,究其内涵系属放弃人格权完整性而又具高度危险性的决定,其同意权的行使,为攸关人身法益的自己决定权,性质上截然不同于一般财产法益的决定权,因此,在别无法律的规定下,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非必然全面类推适用于捐赠者同意权的行使。(1)捐赠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识别能力或为无行为能力但处于有识别能力状态,所涉医疗给付为非属重大医疗事项,同意权行使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依其年龄、身份或意识状态,就该医疗事项,该有识别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病人,以及处于有识别能力状态的无行为能力病人,具备同意能力。假如有识别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捐赠者的意见与其法定代理人不一致时,应该尊重捐赠者的意见。(2)若所涉及的医疗行为,属于医疗法所特别规定或依其性质属重大医疗事项,须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标准判断,限制行为能力捐赠者虽具有意识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捐赠者虽处于有识别能力状态,但其同意能力仍属欠缺,基于保护其立场,在此范围内由法定代理人补充限制行为能力捐赠者的同意能力,当然应以被代理人的最佳利益为限,如遇到共同法定代理人意见不一,依法可由法院裁判或亲属会议允许等。
    2.意定代理人的同意权限。意定代理人虽可代理捐赠者受领医师的说明,但对于捐赠者同意权的行使攸关其生命、身体、健康等重要人格法益,除法律规定外,应十分谨慎类推适用法律行为有关意定代理的规定,限定意定代理人仅在捐赠者无从有效表达意思的情况下,方可具有同意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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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器官的法律属性研究
第一节 器官法律属性争议焦点与“二元区分说”
一、法律属性争议焦点
二、器官法律属性的“二元区分说”
第二节 有关器官法律属性“二元区分说”的思考
一、民法中的物的一个历史考察:器官地位扫描
二、“二元区分说”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
第三节 “二元区分说”的困境
一、“二元区分说”的困境之一:难以逾越的物权中的物
二、“二元区分说”的困境之二:难以跨越的人格权
第四节 “二元区分说”的解困
一、人能否成为权利客体
二、人能否处分自己的器官
三、如何理解“人身之外”
四、器官法律属性的定性思考

第二章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现实基础
一、医学器官移植技术发展
二、器官移植对器官的需求
第二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伦理基础
一、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伦理上可接受标准
二、自主性原则
三、行善原则
第三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法理基础
一、尊重生命权原则
二、自由原则
第四节 伦理与法理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章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
第一节 器官捐赠的法律性质
一、器官捐赠与相关概念比较
二、器官捐赠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私法自治下的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
一、私法自治在近现代法中的作用
二、器官移植视角下私法自治中捐赠者的自己决定权
第三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国家规制
--兼论器官捐赠的无偿性
一、各国或地区有关器官捐赠立法规制
二、各国或地区器官捐赠的规范比较
三、规范器官捐赠的无偿性思考

第四章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行使与医生的告知义务
第一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行使的有效前提
一、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对于医师的效力界限
二、知情同意的含义
三、知情同意与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关系
第二节 医生告知义务及其过失的认定
一、医生告知义务对于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法律意义
二、医生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认定
第三节 医生告知义务的主体与对象
一、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告知义务的对象
第四节 医生告知义务的范围与标准
一、医生告知义务的范围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标准

第五章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行使与同意的权利
第一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同意的范围与同意的表现形式
一、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同意范围
二、同意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同意的效力
一、有效同意的界限
二、同意的效力--Urbanski案的启示
第三节 器官捐赠的撤销权
一、美国McFall案--撤销权有无的一个个案解读
二、器官捐赠撤销权
第四节 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主体及其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与无同意行为能力成年人
第五节 器官捐赠的特殊主体
一、死者器官捐赠主体
二、流产胎儿器官捐赠主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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