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792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编辑推荐
    《办案高效手册丛书: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特点:高效便捷、权威实用、一站式解决法律纠纷、法律依据解读运用、权威案例指导参考、文书图表办案常备。
展开
内容介绍
    《办案高效手册丛书: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三个部分在编排体例上相互独立、各具特点,内容上相互关联、互有映照。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理解与适用
    本部分以该类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条文为主线,逐条标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并对重难点条文进行注释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阐释,帮助读者准确掌握法条核心,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例以辅律”,本部分一是精选了该类案件的权威指导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渠道;二是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各级法院终审案件进行了裁判规则的归纳,达到以案释法、办案具体借鉴的目的,
    第三部分 办案工具箱
    本部分收集整理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流程图表和赔偿计算标准等,辅助读者高效办理该类案件。
    附录
    列明本书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目录,以便读者使用时快速查找相关文件,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展开
精彩书摘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因其系受银座公司委托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及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其有权允许锦江公司竖立字号牌,且收取的费用亦均用于全部物业的管理,原告亦因此有受益,故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亦不存在侵权。原告与锦江公司间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受害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时依“忍受程度”为判断基准,确定黄星煌、沈红梅提出的主张能否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锦江公司的东方银座4楼楼面竖立公司字号牌的行为是否正当;二、字号牌是否侵犯黄星煌、沈红梅在相邻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三、锦江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从原被告所提供的相应证据表明,锦江公司的字号牌系竖立于东方银座4楼女儿墙上方,所支撑的钢制网架占用了4楼设备层屋面,该屋面虽非本案50l室业主黄星煌、沈红梅或401室业主邵云所专有,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该屋面及外墙当属东方银座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锦江公司在东方银座的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除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外,应当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表示方可。在现实生活中,取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表示的方式除经业主大会程序在公约或者特定事项的决定中设定外,亦可于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于房屋买卖(包括预售)合同中约定。本案中,银座公司将501室出售于黄星煌、沈红梅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此单份合同中的授权性条款虽不能必然推广及全体业主,但对黄星煌、沈红梅却具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本院无需亦不可能对物业公司所得授权的完整性加以审查。在银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后,物业公司依银座公司之委托及业主之授权,对东方银座共有部分出租于锦江公司设立字号牌属其合乎约定的管理行为,锦江公司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经行政许可后竖立字号牌已经法定程序且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未经特定程序对此特定事项加以决定时,黄星煌、沈红梅对锦江公司竖立字号牌及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设置专用使用权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依约予以排除。至于黄星煌、沈红梅提出物业公司所收职的租金未用于全体业主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黄星煌、沈红梅对东方银座共有部分所设置的专用使用权行为之异议权虽被排除,但并不意味着专用使用权不受相邻权的限制。相邻权是不动产权利人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本案中黄星煌、沈红梅系501室权利人,锦江公司系401室女儿墙及屋面的用益权人,其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相邻。锦江公司虽经法定程序取得共有部分的专用使用权设置字号牌,但仍不能侵犯字号牌相邻特定业主的相关权利,包括通风采光权、眺望远景权、视觉卫生权等。但同时,应课以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一定的容忍限度及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本院的现场勘查,因锦江公司所设置的字号牌高度有限、整体离501室的距离尚属合理,未发现字号牌对501室采光的妨碍,且字号牌采用分栅式条状面板,亦不致501室通风的妨碍,故黄星煌、沈红梅提出的字号牌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眺望远景权、视觉卫生权虽未规定在我国有关相邻关系法律界定的权利范围内,但亦应纳入相邻关系的范围。眺望远景权常见于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约定,此种场合下仅体现合同义务,锦江公司据此提出抗辩意见虽不无道理,但与相邻关系中自然形成的眺望远景权非属同一场合下的权利。在相邻关系中的眺望远景权应当被限定于必要的容忍程度内,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是否构成妨碍,并不能一有遮挡即可行使强制性保护。锦江公司为其公司经营在501室外设置字号牌,字号牌于视觉上为大部分遮挡从501室向外远眺的权利,但考虑到501室窗外远近景并无特别景致,黄星煌、沈红梅亦将501室改作为麦杰公司展厅及会客厅,双方均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所考虑,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的城市中,双方利益的冲突当以相互谅解、相互容忍为解决方式。即使由业主自行居住使用该房屋,字号牌的竖立方式和实际后果当在业主可容忍之范围内,此时黄星煌、沈红梅以侵犯眺望远景权而主张拆除字号牌的权利当被限制。但是,从视觉直视角度来看,房屋窗外竖立字号牌确有遮挡之效果,而支撑字号牌的钢制网架纵横交错,给人于精神上一定的压抑感与不愉悦感,构成对特定业主视觉卫生权的侵害,锦江公司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综合上述意见,物业公司的行为既未构成违法,亦未构成违约,不应向黄星煌、沈红梅承担法律责任;锦江公司所竖立的字号牌于效果上造成黄星煌、沈红梅于视觉卫生权的妨碍,理应对黄星煌、沈红梅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但前述妨碍尚未达到需拆除字号牌+的程度,故黄星煌、沈红梅要求拆除字号牌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50000元的损失赔偿亦与其权利受限程度不相适应,本院确定由锦江公司赔偿黄星煌、沈红梅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锦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黄星煌、沈红梅10000元;二、驳回黄星煌、沈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展开
目录
第一部分 物权案件法律依据·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一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第三部分 办案工具箱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