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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应用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6634
  • 作      者:
    江海昌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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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新旧刑法对照,全面了解刑法历史沿革。
    刑法分则罪名索引,释解罪名渊源,便于对照检索。
    刑事法律文件分类目录索引,全景式反映刑事立法概况。
    刑法新增罪名表、已取消罪名表、废除罪名表,全面把握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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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司法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唐宋时期刑律的编排体例,将与刑法条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采取置换、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历次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进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法图谱。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体例新颖独特,脉络清晰分明,内容丰富全面,资料翔实客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不仅受到公、检、法等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欢迎,也被高校师生作为研习刑法、参加司考的必备参考用书,畅销多年,是不可多得的办案、学习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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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七)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八)已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丸)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一)开庭或者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
    (二)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者指定翻译人员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
    (四)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对年满十八周岁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
    人民检察院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提请;发现提请或者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对判处管制、缓刑或者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在社会上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复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未成年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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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四版说明
第三版说明
再版说明

编写说明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附录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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