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刑法典。
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简明起见,本书以下均简称《刑法》)。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谓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行规范。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就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刑法的渊源,只是其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只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局部性的原则相比较,前者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义;而后者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等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它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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