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人支付货款及承租人受领租赁物
出租人支付货款并取得租赁物件的提单后,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到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租赁物件。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件,如果因承租人不能及时缴纳进口关税或办理受领货物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担。
3.承租人的检验和通知
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件后,应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对租赁物件进行商检、验收,并将商检、验收结果迅速通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是针对出卖人而非针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验收条款对承租人十分重要,一般说来,租赁物的验收方法,除了规定采取什么方式、手段进行检验外,还应当规定验收期限。承租人一旦检查出租赁物有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出面向出卖人索赔,或者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追偿。
4.承租人的验收和使用
融资租赁交易中,供货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应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对供货人交付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书或收据。如果承租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出租人可认为租赁物已交付。租赁物的使用地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以便出租人监督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擅自变更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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