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人类最低要求的社会规范,“它是人类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①从古代的“德主刑辅”到现在的以德依法治国,无不表明德与法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区分法与德的关系形成了世界两大法律体系:“良法”和“恶法”,现在人们的善恶观念已经增强,将保护不道德行为的法律统称为恶法。因此,如果建筑队伍善恶不分,每一支建筑队伍均以垫资为条件去承包工程,甚至为了承包到工程去送礼、行贿,承包商不再去追求自己队伍的施工资质和许可,也不再加强队伍的技术素质要求和企业严格的生产、监督管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如何保证?这必将助长承包商为追求高额利润而生产出更多的“豆腐渣工程”,现实生活中将会发生更多的因建筑质量而引发的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始终处于危难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优秀的符合条件的建筑商,将会因为没有使发包方得到好处,而被拒之门外不能承包到工程,但他们也会因为建筑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承包工程行为而遗憾。在这种情况下何谈公平竞争?又如何以法律的名义来认定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呢?
任何法律法规的完备均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大量的实践活动中得到证实和补充,法律审判也是一样。对垫资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来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比较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认定条款无效到现在认定条款有效的审理判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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